|
土司。元朝始置。用于封授给西北、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,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,但是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。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、宣抚使、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。明朝与清朝沿置土司,自明朝起,增加了土知府、土知州、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。土司对朝廷承担一定的赋役、并按照朝廷的征发令提供军队;对内维持其作为部族首领的统治权利。 清朝雍正年间,开始了改土归流的改革进程,将世袭的土司改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。所谓流官,是指任职者来来去去、不断流动的意思。为了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,清朝发动了对少数民族的多次战争,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也没有完全消失,民国时期其辖地仍然自行管辖,实际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没有不同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土司制度被彻底废除。 资料:刘琨 |